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俄语教学研究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俄语教学研究分会(下称“本研究会”),在国际交往中仍沿用《中国俄语教学研究会》的名称,俄文为Китайская ассоциация преподавателей русского языка и литературы, 俄文简称КАПРЯЛ, 相对应的英文名称为The Association of Chinese Teachers of Russian Language and Literature, 英文简称为ACTRLL。
第二条 本研究会是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下属的二级机构,由中国高等院校俄语教学及研究单位、俄罗斯学研究等机构自愿组成。本研究会为群众性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研究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研究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习近平的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学风,集聚中国高等院校俄语教学及研究领域的工作者、俄罗斯学研究领域的工作者,深入进行学术研究,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中国俄语教学和研究事业、俄罗斯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贡献。
第五条 本研究会接受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的领导及业务指导和监督,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一)以研究会为平台,组织专业俄语学术研究及俄罗斯学的研究,指导、支持会员单位开展相关的研究工作;
(二)举办各类学术研讨会、交流会、座谈会、报告会和讲习班,组织学术调研和科研协作;
(三)对俄语教学和研究中的学科教学情况及学术成果进行评审、奖励和推广;
(四)加强与国内其他有关学术团体的联系并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五)加强同国外俄语教学和研究机构以及俄语教学工作者之间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参加和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开展学术和信息资料交流,邀请国外专家来中国讲学;
(六)出版会刊《中国俄语教学》和学术论文专集;
(七)组织符合本研究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研究会会员为单位会员。申请成为本研究会会员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专业俄语教学、研究或俄罗斯学研究的业务机构;
(二)拥护本研究会章程,支持本研究会工作;
(三)有加入本研究会的意愿,并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经所在单位批准,以单位名义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供教育部或省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开设专业俄语的批复函复印件;提供本单位最近五年的俄语教学及研究情况介绍,或者俄罗斯学研究情况介绍,并提供相关的科研成果材料;
(三)经研究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拥有本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研究会组织的学术会议和其他学术活动;
(三)优惠或免费获得本研究会的学术资料和出版物;
(四)推荐和被推荐作为本研究会代表参加国内和国际学术会议;
(五)承办本研究会框架内的国际和国内学术活动;
(六)对本研究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研究会章程,执行本研究会决议,支持本研究会工作;
(二)维护本研究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研究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积极为研究会刊物撰写稿件;
(五)及时向本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本研究会。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行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研究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研究会的工作方针、发展规划和工作部署;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讨论决定终止研究会事宜;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研究会会员代表(会员单位联系人)为非常任职务,由会员单位推荐产生。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会员单位联系人)调离原单位或退休后,应书面通知本研究会。调离原单位的人员不再代表原单位担任本研究会的会员单位联系人,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留任。新的会员单位联系人人选由原单位重新推荐补充,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并确认。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本研究会设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申请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常务理事由理事中选举,申请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和常务理事的职责是:
(一)督促、检查研究会决议、决定和任务的贯彻落实;
(二)负责并保持本单位与研究会之间的联系;
(三)积极承办本研究会的学术活动;
(四)向研究会介绍本单位或其他会员单位的教学和研究情况;
(五)向研究会推荐有价值的教学方法、学术著作、论文和其他研究成果;
(六)对研究会工作做出评价,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召开视情况而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研究会章程;
(二)听取并讨论研究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查经费使用情况、会刊出版情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选举产生新的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研究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提出研究会章程修改意见;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名会长、副会长的人选;
(六)筹措经费和确定经费的使用;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研究办好会刊;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研究会设会长一名,由理事会在副会长中,必要时也可在常务理事中提名一个以上候选人,候选人向会员代表大会做施政竞选演说,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差额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研究会设副会长若干名,由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中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研究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所在单位及本人均在国内外俄语教学和研究领域及俄罗斯学研究领域有较大影响,在学界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四)热心于中国俄语教学事业和俄罗斯学研究事业;
(五)积极履行代表大会赋予的职责;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研究会会长、副会长一届任期4年,原则上连任期不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再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研究会会长是本研究会法定代表人,负责完成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的有关任务并接受其监督。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推荐秘书长人选;
(四)召集和主持领导机构会议,参加人员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检查会刊的出版发行工作;
(六)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代行其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研究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对会长负责。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任命。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秘书长代行其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研究会秘书处办公地点由会长决定。
第五章 会刊
第三十六条 本研究会会刊为《中国俄语教学》,是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关于俄语教学与研究的学术性刊物。本研究会不定期出版学术论文集或内部刊物,反映本研究会学术研究及活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本研究会的会长单位(或秘书处所在单位)是会刊《中国俄语教学》的主办单位,负责会刊的组稿、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中国俄语教学》主编原则上由会长兼任,由会长任命常务副主编并组成会刊编委会和编辑部。编委会定期召开会议,研讨杂志的编务事宜。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研究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员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社会捐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 本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研究会的资产。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在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组织审查同意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研究会终止前,须在上级组织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组织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研究会章程。
第四十九条 本研究会章程的修订,须由常务理事会提议,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章程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研究会的常务理事会。